网易有道及员工被判赔猿辅导50万 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7日讯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73民终11号)。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猿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67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三、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有道精品课App首屏显著位置持续五日发布声明,就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驳回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6元,由王某、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16元(已交纳),由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据二审判决书,猿力公司系“猿辅导在线教育”网站(以下简称猿辅导网)的运营者,猿辅导网中有“猿辅导在线亿多用户选择的在线在线教育领域首个独角兽公司,目前估值超过30亿美元”品牌介绍和特色展示内容。网易计算机公司系有道网、有道App经营者,有道网中显示其提供小学、初中、高中、考研、托福雅思考试等培训课程。一审庭审中,网易计算机公司认可其系有道网、有道App经营者,但称实际业务由网易信息公司负责。

王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任职于猿力公司,担任猿力公司数学教师职务,王某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王某2019年12月6日入职网易信息公司,系网易信息公司员工。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发卡片”建立涉案QQ群,并非履行答疑解惑职责,而是推广网易公司课程。通过QQ群、微信群等线上渠道为学员进行答疑解惑本身是互联网教培行业适应线上教学、提高教学效率的创新举措。但王某作为猿力公司的课程讲师,有可以接触并使用涉案学员ID的职务便利,其在建立QQ群之后却不是履行其作为讲师的授课、答疑等义务,而是在群内推广“有道精品课”,群内还显示有“跟着王老师一起到有道”等内容。加之,涉案福利群建立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王某入职网易信息公司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QQ群中的上述聊天记录的时间也多在2019年12月份。从常理判断也难以否认王某建群行为与将本属于猿力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至“有道精品课”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与猿力公司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具有不正当性。

据二审判决,网易计算机公司作为有道网、有道App经营者,网易信息公司作为上述网站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运营方,均系涉案QQ群中提及的“有道精品课”的获益主体。根据涉案两个QQ群显示的聊天记录“这个是针对寒春联报猿辅导老用户的,请大家务必不要外传”“无论大家报名还是不报名希望大家保密,不要和别人说”“你们都是聪明的孩子,不要让老师再操心”等内容,可知在群内的“助教”老师对该群系猿力公司的学员群是明知的。同时,涉案QQ群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显示“有道”“有道精品课”“有道精品课官方工作人员”等内容。该显示表明其不仅不排斥相关消费者因此认为服务来源于网易计算机公司运营的有道网,还积极推广自身课程服务。由于网易计算机公司也认可实际业务由网易信息公司负责,且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亦认可涉案两个QQ群中的助教系有道课程的外包人员。加之作为同样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相关企业,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应当对猿力公司的涉案QQ群的建立、维护等情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两公司应当知悉王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与猿力公司的保密义务实施获取涉案学员ID,并建立涉案QQ群的行为后从猿力公司离职,又入职网易信息公司。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王某的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并未制止王某及助教老师在涉案QQ群内推广有道精品课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与王某就在涉案QQ群推广有道精品课这一行为存在合意,构成共同侵权。故三上诉人应当就共同侵犯猿力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书指出,猿力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损害在于涉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本属于猿力公司的培训学员或者交易机会为网易信息公司和网易计算机公司获取。即由于王某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报名“有道精品课”造成的学员流失等。故网易计算机公司与网易信息公司既是直接造成猿力公司受到损害的主体,也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获益的主体。一审鉴于猿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三上诉人的实际获利,判决依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网易信息公司和网易计算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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